21cn.com

当前位置:21CN首页  > 21CN周刊 > 焦点透视 >  正文

怪哉怪哉!强奸竟然还有临时性

2009-11-05 09:16:11  21CN论坛 | 发表评论(0) | 正文背景色:
标签: 字体

    最近,“临时性灌下水”、“临时性上下厕所”、 “临时性受贿”、“临时性杀人”等“临时性+动词”蹿红于网络,这来源于今年6月发生一起强奸案。今年6月10日晚,浙江湖州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知法犯法,在宾馆趁一名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以“临时性强奸”罪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临时性强奸”成就了“临时性+动词”的流行。

  但是这种判罚很快受到了网友的质疑,强奸难道还有临时和非临时之分?按照法官的说法,事前没有商谋就算是临时性的,那么判断是不是临时性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呢?如何来划分?当事人如当时就是那么想的,而在事后反悔又该如何确认呢?相信除了这几个法官以外没人会知道认同这个“新罪名”的。

  我国一直主张依法治国,法律在我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然而如果法官经常这样突然之间冒出一个如人们无法理解的新罪名,这是不是对法律的一种懈怠呢?我不知道这两位知法犯法的协警究竟有什么关系可以让法官轻易地编造出一个新罪名为他们减轻处罚。不过这种做法我还是第一次听说。如果这个罪名真正的成立,我想以后的执法人员在判案时会遇到相当大的麻烦。

  其实完善法律法规是可持续发展的一部分,大家都可以理解,但是必须要有足够的依据来是群众信服。“临时性犯罪”主观性太强,其具体标准根本无法划分,如此没有说服力的定罪如何能不惹来非议?

    (来源:中国山东网)

(由于无法查找到作者联系方式,请作者尽快与本网站媒体中心联系稿酬事宜。

联系人:胡小姐 电话:020-85115386 邮箱:banquan@21cn.com)

[编辑:辛红霞]